日籍男子在莞无证醉驾 被判拘役四个月
成为外国人在我市因醉驾被判处拘役时间最长的案件
东莞时间网讯 日本籍男子伊某在中国居住四年多,但一直没有考取中国的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
2011年7月3日,伊某无证醉酒驾车,在长安镇国际酒店路段发生追尾碰撞交通事故。近期,经东莞市中院审理,伊某以危险驾驶罪被定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该案例成为“危险驾驶罪”入刑以来,外国人在我市因醉驾被判处拘役时间最长的案件。
案情回放
造成三车连环追尾
被告日本籍男子伊某,系某公司员工,2007年10月来中国,在中国居住四年多,但一直没有考取中国的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
2011年7月3日20时许,被告人伊某无证驾驶一辆小轿车行驶至东莞市长安镇国际酒店路段时,追尾碰撞同方向行驶的被害人陈某驾驶的小轿车,导致陈某驾驶的小轿车往前冲撞到被害人陈某某驾驶的小轿车,造成三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并致陈某头部受伤。
经当场检验鉴定,伊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58.3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构成危险驾驶的四种从重情节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2011年11月18日,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案件开庭时,公诉人与被告人及辩护人在庭上就上诉意见展开辩论。
伊某及其辩护人均认为:伊某有自首情节,伊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伊某是日本人,对中国的法律不熟悉,请求法院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法官经调查伊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的四种从重情节:无证驾驶、醉酒驾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58.37mg/100ml)、造成三辆车辆损坏及被害人陈某人身损害。
判处拘役四个月
市中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伊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案发后,伊某留在现场等待处理,且在交警到达现场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伊某对被害人作出赔偿,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2012年2月6日,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伊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伊某没有上诉。
判决生效之后,伊某被取保候审,案件上诉期过后,伊某按照法院工作人员的要求接受身体检查,积极主动配合法院的收监工作,目前正在接受拘役四个月的刑罚。伊某表示在拘役期间会认真悔罪,接受教育,争取早日回报社会。
法官说法
外国人“不知者无罪”辩护不成立
本案承办法官蒋小美说,自去年5月1日以来,“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意识逐渐深入人心,但是很多群众对其危害性认识不足,甚至存在侥幸心理。市中院曾就危险驾驶案件做过调研,危险驾驶被告人中酒精含量在80mg-160mg/100ml的居多,约占所有被告人的41.5%。说明危险驾驶入罪以来,群众提高了这方面的意识,深度醉酒一般不会驾车,但是仍然有人存在侥幸心理,以身试法。
具体到本案中,伊某来中国长达四年之久,不但没有获取驾驶资格,并称对近期集中宣传的“醉驾入刑”完全不知,案发后又以不了解中国法律为辩护理由,这种辩护意见是不能成立。
无牌、无证驾驶车辆本身就是违法的,危险驾驶犯罪中,被告人又有无牌、无证等情节,其作为量刑的情节考虑从重处罚。本案中,被告人伊某就是没有驾驶证而开车上路,在量刑时也予以了从重。
法官提醒
外国人在中国开车要先取得驾驶资格
蒋小美法官提醒:无牌、无证不能开车上路,更加不能喝酒开车。
在中国工作、学习的外国人,应当及时了解中国的法律及相关的刑事政策,特别是要在中国驾驶机动车辆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获取机动车辆驾驶资格,切忌在没有获取资格的情况下开车上路。另外还应当了解中国相关法律,避免触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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