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籍男子高速路上撞死人昨受审
本报讯 (记者王纳)昨日,一起值得关注的交通肇事案在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日本人大井纪夫驾驶一辆高档轿车在高速路上撞死中国打工仔符某,被检察机关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在法庭上,大井纪夫表示认罪,但他称当时并不知道撞到人了,汽车时速不超过100公里。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高速路上撞死人
根据起诉书显示,该案被告人大井纪夫国籍日本,大学文化程度,是深圳市某玩具有限公司香港分公司职员。因交通肇事嫌疑,于2009年1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09年2月5日由深圳市公安局逮捕。该案先后两次由检察机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根据起诉书上指控,2009年1月9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大井纪夫驾驶一辆高档小轿车,行至南光高速公路南行近7公里处时,该车前右侧保险杠位置碰碾被害人符某的身体,造成符某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大井纪夫在未了解事故缘由、保护现场和抢救伤者的情况下,驾驶轿车逃离现场。2009年1月10日下午,大井纪夫到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同乐大队投案自首,并交代其驾车碰撞不明物的事实。随后,公安机关将此案立为刑事案件,电话传唤大井纪夫到公安机关将其抓获归案。
死者当时蹲坐路边
经广东省南天司法鉴定所鉴定,死者符某面部损伤符合被肇事轿车前保险杠右侧碰撞所致;其余部位的损伤符合与钝性物体碰撞、挤压所致。根据司法鉴定,死者符某尸体伤痕与轿车右前角碰撞凹陷刮擦缺损痕迹,是由于事故发生时,死者符某身体处于蹲、坐状态,二者接触形成。
最后,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同乐大队认定,被告人大井纪夫在事故发生时没有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且没有注意路面交通情况,没有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且被告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没有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和抢救伤者及迅速报警。根据相关法规,交警认定,大井纪夫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符某承担此事故次要责任。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大井纪夫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当庭表示认罪
昨日,该案在深圳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在法庭上,大井纪夫表示认罪。根据大井纪夫庭上答辩,当天他是开车回家,当时的车速没有超过100公里每小时。经过事发地点时感到车激烈颠簸了一下,他当时感觉可能撞上什么东西了。于是停车查看,但因为行驶惯性,车子已经前行了100米左右。他说当时并没看到血迹和死者,只见到轿车右前角保险杠附近凹陷有刮损,以为是撞了石头,于是就开车离开了。
在法庭上,法官详细询问了大井纪夫的投案经过。据他说,事发后第二天,交警联系到他们工厂,查询肇事车辆的情况,其工厂人员就到大井纪夫家核实。于是,大井纪夫就到交警大队投案。大井纪夫说,他是到了交警大队才知道自己撞到了人。
直到事发后第14天,公安机关才电话传唤大井纪夫到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同乐大队将其抓获归案。
|
日本人が交通事故ひき逃げで逮捕:日籍男子高速路上撞死人昨受审 |
海外,外国語,外国人の友達や相互学習相手,メールフレンドを探してみよう! |
中国語のお友達ならここ |
その他世界の外国の友達ならここ |
匿名
作成者
124.14.20.117
この日本人の判決はでましたか?